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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要求占股,公司法中货币资金出资要占总注册资本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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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4-30 1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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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想注册公司的企业家来说,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要求占股是很关心的问题,那么公司法中货币资金出资要占总注册资本的多少?今天小编为您解答的相关问题。

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如果打算用非货币资金进行增资,增资后货币资金余额占注册资本的比重将低于30%,是否构成违反公司法?工商部门是否能办理登记?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从上述规定看来,增资时也适用设立时对于货币资本的限制规定,另外,如果不适用的话,不是导致通过增资就可以规避30%的限制么?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注册资本管理条例》的字面意思,的确增资按设立时出资或缴纳股款的规定执行,但是,应该不是《公司法》的立法原意。新公司法删除了旧公司法中无形资产出资不得高于20%的规定,但考虑到公司成立之初,要有一定量的货币资金才能保证正常运转,才增加了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如果公司已经成立并开始正常运转,再限制增资的出资方式,就没有意义了。现实中也很难行得通,不同的企业对货币资金的需要量不同。像很多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定向增发股份购入资产,难道还要求增发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必须占到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法》的描述也只是在“第二章第一节设立”内的第26条做出了规定,可见立法本意也只是限定在了设立,国务院、工商局的这种规定不符合公司法的本意,在瞎搞。  引申说开来一点与此相关的问题,中注协组织的审计准则培训中曾提到,若公司的出资是分期缴纳的,则会计师在验资时并不要求在每个验资时点的实收货币资金都必须占当时实收资本总额的30%。但对于分次缴付出资,怎么执行30%货币出资,没有很细的规定。执行中完全看各工商局把握。据说总局要出细则,但一直没有看到。  从公司法的字面上理解,也只规范的是首次呀,以后怎么样,没有限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出资额是“注册资本的20%”与“法定注册最低注册资本”孰低原则。另外,公司法中没有对股份公司规定最低货币出资额,但在国家工商总局最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要求“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实际上对股份公司也限定了最低货币资金的出资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还不知道如何把握,比如:以净资产出资的企业如何确定货币资金的出资?  这是操作中碰到的问题,我也觉得应该是只在新设时有限制,变更和增资时都不会有这个问题。但是目前浙江省工商局明确要求变更时货币资金余额必须占累计注册资本的30%以上,否则不予变更。浙江工商的问题我们也问过,确实浙江工商比较慎重。一是股权至今不能出资。浙江工商怕出问题,如重复出资导致出资不实。二是增资时原则上也应考虑百分之三十的现金比例限制。还是有道理的,不然,我先设一个100万现金注册资本的小公司,再将实物资产作价1000万进行增资,则完全可以避开初设公司时现金比例要求在30%以上的限制,所以仅限制初次设立现金比例是不行的。  法律被执行的有点搞笑,按照浙江工商局的说法,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公司已经正常经营了很长时间,能有几个公司的货币余额可以达到净资产的30%?如果非要达到这个标准,岂不是注册资本被限制的太死,而未来改制后的股份公司发行股数也就被限制的很死?完全忽略了大多数行业企业正常的运行情况。个人比较同意立法本意的解释,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又那么明确,这种争论最好找司法去解释。

总结:以上就是小编关于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要求占股的详细介绍,若您对于公司法中货币资金出资要占总注册资本的多少?还有不明白的其他问题请联系正阳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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