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想注册公司的股东来说,公司债权转为实缴注册资本是很关心的问题,那么股东决议甲对公司债权转为乙实缴出资未办财务手续借贷关系成立?今天小编为您解答的相关问题。
不成立。
乙公司系甲公司的股东,股东向公司借款或者拆借资金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也就是说,股东向公司借款或者拆借资金虽然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必须合法,否则就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合法”是指借款手续、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股东向公司借款或者拆借资金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应当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期还本付息,且股东借款数额不应超过其股份数额,对于借款进行了必要的财务账务处理,股东的借款不应当出现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
根据甲公司提供的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其与乙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凭证,主要内容体现的都是货款或归还乙公司款项,所反映出来的并非借贷关系,再则,甲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向公司借款经过了股东会讨论同意,并进行了必要的财务账务处理。因此,甲公司主张其与乙公司存在借贷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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